随着社会的进步,汽车等交通工具作为代步工具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高效和谐的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而引起的纠纷。
2020年12月2日,王某琼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与付某金驾驶王某聪的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北川羌族自治县唐家山隧道内,先后与行人杨某清发生碰撞、碾压,杨某清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3月3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琼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付某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清不承担责任。2021年11月15日,死者家属杨某平与被告付某金签订《关于杨某清北川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付某金承担事故30%的责任,除交强险赔付外,付某金承担10万元,如违反协议承诺,付某金自愿承担该起事故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付某金仅向杨某平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万元。在另案(2022)川07民终1726号案件杨某平诉王某琼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确认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828120元,王某琼承担70%的责任,杨某清无责任。现杨某平以付某金未履行协议起诉要求付某金及王某聪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130436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平与被告付某金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现被告付某金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其应按约定承担该起事故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责任即其应当承担因交通事故致杨某清死亡所造成损失的30%,判决被告付某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436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对私权自治的合意,是民事契约缔结的结果。原本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纠纷即转化为因赔偿协议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实际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又符合合同订订立所具备的要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也应当考虑赔偿数额本身是否存在着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况。对赔偿协议中并未列明详细的赔偿事项,仅载明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是概括性约定,法院一般认定对实体权利进行了处理,但于签订协议时未预见的赔偿是可以另行主张的。对于赔偿数额显示公平的程度的认定,参考30%的标准,即赔偿数额明高于或少于30%都可能认定为显示公平。
最后,在赔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