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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公证处简介
www.bc.mianyangpeace.gov.cn 】 【 2022-06-14 09:34:39 】 【 来源:北川长安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证处于1982年经四川省司法厅审核批准设立,是一家由县财政全额拨款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本处现有2名执业公证员、2名公证员助理,可依法办理国内公证业务。


  办公场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羊角街3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一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816-4823512


  业务范围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本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本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声明


  (一)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二)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商标权利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4.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各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如(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出生(婚生子女)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六、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七、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九、(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十、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十一、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十二、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四)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五)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六)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七)(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烟状况证明;


  3.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十三、继承公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四)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供其死亡证明及其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供财产权属(权利)凭证;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供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供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公证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监护资格证明;


  (十一)继承人保证陈述内容真实、提供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如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十二)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供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的,可以提供该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制发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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