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证处于1982年经四川省司法厅审核批准设立,是一家由县财政全额拨款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本处现有2名执业公证员、2名公证员助理,可依法办理国内公证业务。
办公场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羊角街3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一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816-4823512
业务范围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本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本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声明
(一)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二)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商标权利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4.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各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如(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出生(婚生子女)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六、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七、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九、(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十、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十一、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十二、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四)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五)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六)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七)(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烟状况证明;
3.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十三、继承公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四)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供其死亡证明及其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供财产权属(权利)凭证;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供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供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公证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监护资格证明;
(十一)继承人保证陈述内容真实、提供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如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十二)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供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的,可以提供该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制发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